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,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,经市政府同意,从2023年7月1日起,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,增加90元。(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,收入标准调整为: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,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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