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准违规发展党员
2012年06月20日 00:00 上海电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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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特别提醒三】
不准违规发展党员
不准违规发展党员党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发展党员,必须经过党的支部,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。
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,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,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对主要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,对主要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中国共产党已发展成为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,严格把好入党关,对于永葆先进性有重大意义。这就要求党员负起责任,特别是在党支部、党总支或党委担任领导干部的党员,以及受党支部、党总支或党委的委托,办理与发展党员有关的手续或事项的党员自觉遵守纪律,对明知他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,不应发展其入党,更不允许采取弄虚作假或,其他手段,为他人隐瞒真实情况、伪造历史、档案,而达到发展其入党的目的。也不能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,特别是在入党积极分子,吸收预备党员、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上,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乱用职权,搞“暗箱操作”,或者不履行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程序,靠个人或少数领导成员决定申请人入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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